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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拍卖须知
本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国拍卖行业通则》、《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地开展委托拍卖业务。为使委托拍卖活动顺利进行,保证委托人、拍卖人和竞买人、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合作双赢,对委托人委 托拍卖应知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敬请认真阅读并遵守:
一、什么叫拍卖
是指以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出价)的买卖方式。通过竞价交易,可以得到转让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市场最高价,这是通常的买卖方式无法达到的。
二 、委托人(也称卖家、出让方)
是指委托本公司(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拍卖人
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组织拍卖活动的本公司
四、竞买人
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本公司竞买资格审查认可,办理竞买登记手续,交纳竞买保证金,领取本公司的《临时竞买证》和竞价号牌,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竞购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买受人(也称买家)
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上,以最高应价(出价),购得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竞买人。
六、拍卖标的(也称拍品、标的)
是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包括依法可以流通和转让的有形资产(动产和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七、委托拍卖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属委托人所有,并对拍卖标的享有完全处分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主张。
委托人委托拍卖标的,应提供拍卖标的所有权或依法可以处分的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
委托拍卖国有资产、集体财产、上市公司证券(股权),应依法提供有关国家机关、相关组织批准(同意)拍卖的证明文件。
委托拍卖有抵押、质押、典当、担保、共有、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的标的,应当提供相对权利人同意拍卖的书面证明文件,或有关国家机关批准拍卖的文件。
八、禁止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下列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禁止委托拍卖;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
(二)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权的;
(三)尚未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九、标的来源和瑕疵说明
委托人应当书面向本公司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故意隐瞒标的瑕疵的要承担由此引起的赔偿责任。
十、拍卖方式
委托拍卖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拍卖
(一)增价拍卖;
(二)减价拍卖;
(三)无保留价拍卖;
(四)密封式投标拍卖;
(五)其他拍卖方式。
十一、签订委托拍卖协议(合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与本公司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协议(合同),或出具委托拍卖书。
委托拍卖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拍卖标的保留价(底价,也称最低售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委托拍卖佣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七)成交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签订委托拍卖协议时,本公司必须派员会同委托人按委托拍卖标的清单进行现场核对。
不经委托人同意,本公司不得将委托拍卖标的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也不得私自变卖。
十二、委托人应提交的身份证明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协议(合同),是公民(自然人)的,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效注册登记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协议(合同),代理人还应提交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十三、标的的鉴定、评估、检测
委托拍卖标的需要鉴定、评估、检测的,应当依法经有关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鉴定、评估、检测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检测。
鉴定、评估、检测结果与委托拍卖协议(合同)载明的标的状况不符的,应当变更或解除委托拍卖协议(合同)。
十四、标的拍卖保留价(也称拍卖底价)
是指拍卖标的的最低售价。委托人可以确定标的拍卖保留价,也可以同本公司商定标的拍卖保留价。竞买应价(出价)低于保留价的不能成交。
确定拍卖保留价,拍卖标的依法进行评估的,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留价。不需进行评估的以市场基本价为基础确定保留价。保留价过高于评估价或市场基本价都会影响委托拍卖的成功。委托人和本公司都应对拍卖保留价保密,不得泄露。
委托人不应把标的保留价与标的起拍价混同。起拍价是标的拍卖的起叫价,由拍卖师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标的保留价和参加竞买客户的情况来随机决定,不应由委托人确定。
十五、委托拍卖佣金
委托人可以和本公司约定委托拍卖佣金比例。未做约定的拍卖成交后本公司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
文物艺术品委托拍卖佣金比例为10%,其他物品或财产权利委托拍卖佣金比例不超过5%。广西拍卖行业规定委托拍卖佣金比例不得低于2%;商务部禁止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或零佣金(义务拍卖除外)委托拍卖。
委托拍卖佣金可以按拍卖成交价计算;也可以一部分按委托拍卖保留价计算,超出委托拍卖保留价部分按约定的提成比例作为酬金或奖励金提成给本公司。
十六、拍卖的暂缓和中止
拍卖因下列情形之一暂缓或中止
(一)执法部门或国家授权管理部门对拍卖标的处分权提出异议的;
(二)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的司法委托拍卖的;
(三)第三人对委托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四)无人报名竞买,或只有一个人报名竞买的;
(五)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委托拍卖保留价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本公司中止拍卖并经本公司同意的;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八)出现其他依法应当暂缓和中止情形的。
暂缓或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拍卖。
十七、拍卖的终止
拍卖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对委托拍卖标的处分权的异议没有在特定时间内解决的;或认定委托人对委托拍卖标的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本公司终止拍卖的;
(二)拍卖标的被国家机关认定为赃物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四)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五)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本公司终止拍卖的;
(六)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拍卖情形的。
终止拍卖后,委托人要求继续进行拍卖的,应当重新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十八、拍卖标的撤回
委托人在委托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撤回委托拍卖标的,否则按违约处理。
委托人有正当理由撤标的,应在拍卖日(举行拍卖会之日,下同)前书面说明理由,通知本公司,并承担本公司在拍卖前已支出的相关费用。
拍卖日和拍卖成交后委托人不得撤回标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买受人违约未按时付清成交价款的,委托人可以撤回标的,也可以委托本公司重新进行拍卖。
十九、本公司的自主权
本公司依法享有确定拍卖标的起拍价、加价幅度和收取买受人佣金的自主权,委托人不得干涉。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拍卖标的保管
委托拍卖标的通常由委托人保管。需要交本公司保管的,委托人应同本公司约定标的的包装、运输、装卸、存储、保管、看管(看护)、保险等费用
二十一、拍卖公告发布
本公司接受委托后,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委托人的约定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在标的所在地以及拍卖会举办地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其他有同等级别的媒体上发布。
拍卖外籍船舶应在对外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拍卖上市公司股权的必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报》上发布公告;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在相关专业性报纸上发布公告。
二十二、拍卖公告日数
通 常的拍卖公告应当在拍卖日七日前发布;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委托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应当在拍卖日十五日前发布,拍卖 股权的应当在拍卖日十日前发布;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要在拍卖日二十日前发布;拍卖证券类标的的要求在拍卖日前十日发布;拍卖海事法 院裁定的船舶应在拍卖日二十日前发布;拍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在拍卖日二十个工作日前发布。
二十三、拍卖标的的展示
本公司在拍卖前,应依法对标的进行展示,展示时间应不少于二日。在标的展示期,本公司要组织意向竞买人实地查验、看货看样和查阅有关资料。委托人应给标的展示和竞买人查验、看货、查阅资料提供便利。
二十四、举行拍卖会
本公司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举行拍卖会进行竞价交易。
委托拍卖标的有优先购买权人、承租人和其他优先权人的,由委托人负责通知,并告知拍卖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委托人和本公司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加竞买,也不得委托其他人代为竞买。
竞买人有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到场参加竞买的,可以书面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
二十五、拍卖成交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出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即为成交价,最高应价(出价)的竞买人即为该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必须当场与本公司签订《拍卖成交凭证》和《拍卖成交确认书》。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出价)低于拍卖标的保留价时,拍卖师有权中止拍卖,宣布拍卖不成交。
第一次拍卖不成交的,委托人可以与本公司协商重新确定保留价,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不成交的,征得委托人同意,作无保留价拍卖。第二次及以后再次拍卖公告时间、方式由委托人同本公司商定。
二十六、拍卖成交的结算
本公司在收到拍卖成交全部价款后,按《委托拍卖协议》的约定同委托人进行结算,依约扣除委托拍卖佣金、酬金或奖励提成和费用后,将委托人应得款项转入委托人指定的帐户。
与此同时,本公司给委托人出具《拍卖成交确认报告》和《拍卖成交结算报告》。
二十七、拍卖未成交的结算
拍卖未成交的,区别以下不同情况进行结算:
(一)无人报名竞买,或竞买人应价达不到保留价的,《委托拍卖协议》约定有合理费用的,按合理费用结算;
(二)委托人在拍卖会前撤标的,向本公司支付拍卖公告、标的展示、推介宣传等费用;
(三)委托拍卖终止的,委托人向本公司支付拍卖前期已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
(四)拍卖未成交,委托人委托本公司重新拍卖的,重新拍卖后再进行结算。
二十八、拍卖标的交割
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拍卖标的价款和佣金,凭本公司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成交价款凭证(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还需凭委托法院裁定书、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拍卖的还需凭出让合同书)领取拍卖标的及有关标的产权证明文件。
拍卖标的由委托人保管的,由买受人直接找委托人进行交割。拍卖标的由本公司保管的,买受人持拍卖成交标的清单直接找本公司提货
买受人提货时,应当场清点、验收,委托人和本公司应予配合。如发现拍卖成交标的现状与委托人提供的拍卖标的清单有出入的,当即提出,委托人和本公司有责任协商解决。交割完毕后,委托人和本公司概不负责。
买受人提取拍卖标的,需要拆卸、包装、运输的费用及安全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标品交割后,要依法办理产权过户、证照变更和产权登记变更手续,有的标的还要办理准运(调运)手续。委托人应给买受人提供证照、产权登记原件及相关文件资料,并协助买受人办理。
办理产权过户、证照变更和产权登记变更所需的各项费用,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委托人另有约定外,均由买受人自理。
二十九、买受人违约的处理
买 受人违约,逾期不能结清应付款项的,本公司有权依照《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将标的再次拍卖,违约买受人已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定金 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再次拍卖的费用和前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和买受人应付的佣金由买受人承担;再次拍卖的成交价低于原拍卖成交价的,其差价由违约买受人补 足差额;违约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或定金不足以抵扣的,本公司有权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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