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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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买须知

    本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国拍卖行业通则》、《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公 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谨、规范地开展委托拍卖业务。为使拍卖活动顺利进行,保证竞买人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买,本公司对竞买人参加竞买 活动应当知道的事项告知如下,敬请认真阅读并遵守: 

    一、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也称拍品,简称标的,指委托人(卖家、出让方)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交与本公司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包括依法可以流通和转让的有形资产(含动产和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二、 拍卖标的现状 

        指本公司当期拍卖的拍卖标的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外观、内在质量等在拍卖时期的现实状态.本公司按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对标的的品质、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

    本公司在拍卖前制作的的拍卖标的的图录、清单、公告及宣传推介文字,对标的的现状进行了简要的描述,仅供有意竞买者参考,有意竞买者有责任通过现场查验、看货看样,自行了解标的的实际状况,不应仅凭本公司制作的标的图录、清单、公告及宣传推介文字来做决定。

    三、竞买人

    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本公司资格审查认可,符合标的竞买人条件,并办理竞买申请、登记手续,预交竞买保证金。取得本公司发给的《临时竞买证》和竞价号牌,参加本公司举办的当期拍卖会,竞购当期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竞买人资格

    境内公民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证明文件,符合当期拍卖标的竞买条件的要求。

        境外自然人须持有有效护照或其他法律证明文件,符合当期拍卖标的竞买条件的要求。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符合当期拍卖标的竞买条件的要求。

        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凭经我驻外使领馆或其他合法机构认证的境外法人之政府注册登记文件,银行信资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符合当期拍卖标的竞买条件的要求。

        竞买代理人还应持有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文件。

      

     竞买专营、专卖物品,竞买人还应持有经营该项物品专营、专卖的批准文件,且符合当期间拍卖标的竞买条件的要求。

    五、标的查验、看样看货

      本公司拍卖的标的,依法在拍卖日前进行展示,并提供实地查验的便利。有意竞买者应在标的展示的时间内,亲自到现场查验标的、看样看货,充分了解标的的现状,再作是否参加竞买的决定。

    六、申请报名竞买

      有意竞买者,应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申请报名参加竞买的手续。

      报名参加竞买须提供本须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经本公司(或委托人)审查认可符合拍卖标的的竞买条件的要求,同本公司签订《竞买协议》或填报《竞买申请》后,由本公司发给《临时竞买证》进行登记,方取得报名资格。《临时竞买证》当期有效,过期作废。

    七、预交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也称竞买押金,是竞买人的信誉担保金,用以担保竞买人的竞买行为。

      竞买人取得报名资格后,须按拍卖公告和拍卖标的竞买限定条件的要求,向本公司(或委托人)预交竞买保证金,取得本公司(或委托人)出具的交纳竞买保证金收款凭证,才具有进场参加当期拍卖会竞购的资格。

      竞买保证金应在公告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交纳。逾期交纳本公司(或委托人)有权拒绝收取。竞买保证金通过转帐方式交纳的,以截止日期前到帐为准,逾期到帐丧失竞买资格。

      竞买人竞买成功的,预交的竞买保证金可抵扣佣金和成交价款,也可以转为定金或履约保证金,结算时多还少补。竞买不成功的,拍卖会结束后本公司(或委托人)凭收款凭证在三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竞买人。

    八、领取竞价号牌和拍品资料

      竞价号牌,也称竞投号牌。是竞买人取得参加本公司当期拍卖会资格身份代码牌。每期拍卖会的竞价号牌具有唯一性。竞价号牌是竞买人身份标志和竞买权标志,应妥善保管,离场应退交本公司。如有丢失、转让,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负。

        竞买人凭本公司当期的《临时竞买证》和竞买保证金收款凭证领取当期的竞价号牌和拍品资料。

    九、禁止性行为

    竞买人参加竞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的拍卖会守则,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不得干涉、妨碍、阻挠他人竞买;不得扰乱、破坏拍卖会的举行。

    扰乱和破坏拍卖会造成标的流拍、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十、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

    竞买人(或其代理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有特殊情况及正当理由不能出席的,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理竞买。本公司在拍卖会现场设立委托竞买席,并向全体竞买人进行说明。

    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应在拍卖日二十四小时以前办理委托手续,并与本公司签订委托代理竞买协议。如要取消委托代理竞买协议,也应在拍卖日二十四小时以前书面通知本公司,否则委托人应对本公司代理竞买行为负全责。

    本公司接受竞买人的委托代理竞买拍卖标的,应在代理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委托本公司代理竞买的,若对同一标的的委托价相同,则最先与本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竞买协议有效。

    十一、拍卖会程序

     拍卖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竞买人凭《临时竞买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场参加竞买。每张《临时竞买证》原则上只准许两人进竞买席区参加竞买。竞买人不到场或不依时到场参加竞买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竞买的权利;

    2、拍卖师自我介绍,出示执业资格证书;

    3、拍卖师宣布拍卖规则、注意事项,介绍拍品现状和竞买限定条件;

    4、拍卖师宣布拍卖方式、有无保留价、起拍价和加价幅度;

    5、开始竞价交易,拍卖师按当期拍卖标的的序号进行拍卖;

    6、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方式确认成交价和买受人;

    7、买受人与本公司签署《拍卖成交凭证》和《拍卖成交确认书》;

    8、拍卖会结束,买受人结算成交价款和佣金。其他竞买人离场前,交回竞价号牌,办理竞买保证金退还手续。本公司(或委托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预交的竞买保证金。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竞价交易

    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即进入竞价交易程序。

    竞买人应价,必须举起号牌表明身份。竞买人应价时既可无声举牌,亦可举牌的同时口头报价。口头报价可以高于拍卖师宣布加价幅度。

    竞买人一经举牌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原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十三、成交确认

    拍卖师在竞买人最后报价的基础上加价,三声报价如无更高应价,便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方式确认成交价和买受人。成交一经确认,本公司和买受人都不得反悔。

    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若三次报价无人应价,拍卖师将该标的作不成交处理。

    委托拍卖标的有保留价时,竞买人应价达不到保留价的,拍卖师作不成交处理。

    十四、优先购买权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标的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标的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顺序相同的各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的方式决定买受人。

    十五、拍卖的暂缓与中止

    拍卖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暂缓或中止。

    (一)执法部门或国家授权管理部门对拍卖标的处分权提出异议的;

    (二)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的司法委托拍卖的;

    (三)第三人对委托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四)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拍卖标的保留价的;

    (五)委托人确有正当理由申请暂缓拍卖或中止拍卖,并经本公司同意的;

    (六)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七)出现其他应当暂缓、中止拍卖情形的。

    暂缓、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拍卖继续进行。继续进行拍卖,竞买人仍在现场或经通知可以到场的,不重新公告和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直接进入拍卖程序。竞买人已经离场,经通知无法返回的,另行约定拍卖会时间,并通知到所有竞买人。

    竞买人经本公司通知可以到场而未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竞买的权利。

    暂缓拍卖或者中止拍卖后,竞买人要求退出竞买的应予准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回其预交的竞买保证金。

    十六、拍卖的终止

    拍卖会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国家授权管理部门对拍卖标的处分权的异议没有在约定时间内解决的;或认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本公司的;

    (二)拍卖标的被国家机关认定为赃物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拍卖标的活动无法进行的;

    (四)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五)委托人在拍卖会前有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本公司终止拍卖,并经本公司同意的;

    (六)出现其他依法可以终止拍卖情形的。

    拍卖终止后,需对原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应重新办理委托拍卖手续,进行公告。

    拍卖终止的,本公司(或委托人)自拍卖终止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竞买保证金。

    十七、成交结算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付清成交价款和买受佣金。当场不能付清的,应当支付不少于成交价款20%的定金或履约保证金,并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内付清其款项。

    本公司在收齐买受人应付款项后,给予出具相关收款凭证。

    十八、买受人违约处理

    买 受人违约,逾期不能结清应付款,本公司有权依照《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将标的再行拍卖,违约买受人已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定金或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再次拍卖的费用和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和买受人应付的佣金由违约买受人承担;再次拍卖的成交价低于原拍卖成交价的,其差价由违约买受人 补足差额;违约买受人支付的保证金或定金不足以抵扣的,本公司有进行追偿的权利。

    十九、标的交割

    拍卖成交,买受人在付清拍卖标的成交价款和佣金后,凭本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收款凭证(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还需凭委托法院裁定书,国土部门委托拍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还需凭土地出让合同),领取拍卖标的及有关标的的产权证明文件。

    拍卖标的是委托人保管的,由买受人直接找委托人提货。标的是本公司保管的,买受人持拍卖成交标的清单在七日内提请货物,逾期提货本公司有权按成交价的百分之五(5%)计收保管费。

    买受人提货时,应当场清点、验收,若发现成交标的现状与委托人提供的拍卖清单有出入,请于当日与本公司联系查询,否则本公司概不负责。

    二十、产权过户、证照变更、产权登记变更

    拍 卖标的交割后需要依法办理产权过户、证照变更和产权登记变更的,由委托人和买受人持本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还需凭委托法院的裁 定书、国土部门委托拍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还需凭土地出让合同书),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所需的税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委托人另有约定外,均有 买受人自理。

    二十一、标的拆运

    买受人提取拍卖标的,需要拆卸、包装、运输以及办理准运(调运)手续的,所需费用和安全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委托人和本公司概不负责。

    精密设备、压力容器、高科技机器设备的拆卸,买受人应聘请依法成立、取得国家经营许可资质的专业机构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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