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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上市公司废旧设备是否须进产交所交易?

    【争议】

    某拍卖公司接受一家国有上市公司委托,拍卖该公司废旧机械设备一批。委托单位已委托资产评估公司进行了评估,之后与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拍卖公司准备进入拍卖程序时,该国有上市公司内有人提出,拍卖应交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要求拍卖公司提供拍卖的相关法律依据。

    拍卖公司认为。只有国有股权转让,必须要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实物资产的变现,可通过拍卖、招投标以及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并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即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认为接受此项拍卖业务是合法行为。

     

    【中拍协回复】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转让的标的有明确的限定。

    2004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权转让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2009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产权转让办法》对国有产权做出了明确的界定,该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国有资产法》对国有资产的定义也予以了明确。该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2007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33号令)对所有者权益做出过解释,该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二、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来看,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的国有产权或国有资产的指向显然是国家所有者出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而对于其他非权益性国有资产,并不在法律法规要求的必须进产权交易机构转让的范围之列。如国有企业生产、制造的产品,显然也属于国有资产,但应通过其他正常渠道流通,而不是由产权交易机构销售。可以由企业自主处置的其他实物性资产(例如废旧机械设备等)的变现,也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处置,而不必全部进人产权交易机构转让。

    综上。你公司接受某“国有上市公司”的委托,拍卖其委托的废旧机械设备,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拍卖国有资产,委托人在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精神,对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拍卖标的,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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