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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槌拍卖 2017-02期
正槌拍卖 2017-02期
目 录
■ 正槌要闻
◇ 正槌公司组织员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精神 ....02
◇ 正槌公司再次获评广西10强拍卖企业 .......... ........ 04
■ 拍卖论坛
◇ 艺术品投资玉器:中国未来资本的重要出口 ............. ...06
◇ 你可知道夜场对拍卖市场的重要性 ... ... ............ 09
◇ 2016秋拍专家说:企业收藏搅动艺术品高端市场... .........20
■ 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 ........... ... ......... 23
■ 案例分析
◇ 微信拍卖暗藏陷阱:退货限制多 价值差异大 ..... ... ..........53
■ 市场观察
◇ 减量提质,稳中求变 ... ............. ... ............58
◇ 拍卖花开红几朵:文物艺术品拍卖迎来新机遇 ... ...........62
正槌要闻
正槌公司组织员工学习
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精神
4月24日,广西正槌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拍卖厅召开员工学习会,学习习近平总书记4月19—21日在广西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习近平考察南宁那考河生态综合整治项目
正槌要闻
公司总经理根据新华社通稿和报道视频,向员工们介绍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北海和南宁视察活动情况,传达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与员工们一起分享总书记对壮乡人民亲切关怀的喜悦心情。公司董事长、总监等领导先后发言,强调要结合公司实际学习贯彻好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促进企业经营持续健康发展。
大家认为,习近平总书记日理万机,在繁忙工作中抽出三天时间亲临我区视察,充分体现了总书记对广西的高度重视和特别关爱,带来了党中央对壮乡人民的亲切关怀和殷切期望,对全区各族人民是一个巨大的鼓舞和鞭策。总书记的讲话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广西的前进方向和重要任务,必将对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大家表示,正槌公司作为中介服务企业,要联系企业实际,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精神,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在服务广西经济发展中发挥企业的应有作用。要抓住总书记视察广西的发展机遇,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努力拓展拍卖资源和市场。要以客户需求为服务导向,大力发展合作拍卖、专业拍卖、特色拍卖、网络拍卖等新兴业态,实现拍卖企业资源拓展新空间、客户延伸新空间、效益提升新空间。要坚持依法经营、不断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努力实现新常态下的新作为、新提升、新发展。
正 宣
正槌要闻
正槌公司再次获评广西10强拍卖企业
日前,广西拍卖行业协会召开协会第四届第二次会员大会,广西正槌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再次获评2011 –2015年广西10强拍卖企业,受到大会表彰。这是自2011年广西拍卖行业协会开展10强拍卖企业评定活动
以来,该公司接连两次获评广西10强拍卖企业。正槌公司1998年经国家商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成立,公司成立19年来,严格遵守《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业务主管部门和协会的有关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公司有较好的社会诚信度,连续

正槌要闻
多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为广西“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被广西拍卖行业协会评为广西拍卖行业信用等级AAA企业。
该公司适应市场变化,以市场化、专业化为经营导向,勇于创新敢于开拓,在2016年公车改革处置工作中,主动出击承接业务,共举办公车拍卖会12场,成交金额2522万元,举办公车拍卖会场次、成交金额均位于全区拍卖企业之首。2011-2015年,该公司年均拍卖会71场,拍卖成交额50.25亿元,在10强企业评定中,评分排名第一。

该公司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扶贫 济困、捐资助学献爱心活动,2016年开展扶贫济困 、捐资助学慈善 拍卖活动3次,捐款7.7万元。2011-2015年该公司共举办慈善拍卖活动9 次,捐款31.4万元。
正槌公司还获评2016年度广西先进拍卖企业,这是自2013年以来该公司连续14年获此殊荣。
正 宣
拍卖论坛
艺术品投资玉器:中国未来资本的重要出口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人们口袋里闲置的钱也越来越富足,以钱生钱的投资行业因此日渐壮大。艺术品以价值稳健、升值空间大、提升文化素养而成为投资行业最为火热的项目之一。
玉器作为收藏品里最具代表性的品种之一,不仅价值连年攀升,又能修身养性,因而成为收藏品市场最有诱惑力的投资项目,人们不约而同的活跃于拍场,热衷于玉器收藏。
原料稀缺,珍品价值不断上涨
拍卖论坛
玉,中国人专属的文化符号,中华民族赋予了美玉太多美好的品德和祝福。我们对玉的热爱持续了数千年,直至今日依然为之疯狂。
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收藏品市场日渐活跃,再加上各国政府对玉料进行保护性开采,使得玉类藏品价值疯涨,市场火热。
市场需求扩大,投资需把握时机
玉料疯长促使玉雕价值攀升,而雕刻师为提升玉器价值,又在买料、构思、创作等环节上更加谨慎精心,使得玉器成品更加精致、考究。
循环往复,诞生出一批批收藏价值极高的精品玉器,带动玉器市场不断发展。
黄金有价玉无价,这句古话道出的不仅是玉器作为中国文化符号的文化底蕴,还有玉本身蕴含的价值。
物以稀为贵,砾石千斤才出美玉一片,玉的形成需要苛刻的自然地理环境,一块玉料,是大自然最杰出的作品,再辅以精湛的雕工,这才是最有价值的收藏品。
艺术品投资将成中国资本出口主要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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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风险,投资各类金融产品很可能有去无回。因此,更多的投资者将目光放到了艺术品投资上。
艺术品投资无数量限制,也无繁杂手续,不仅具有美学价值和工艺价值,还拥有强大的保值、增值能力。可以预见,艺术品投资将成中国未来资本的重要出口品种之一。
和田玉料作为玉料市场最负盛名的品种,历年来只升不降,即使在市场萧条的时候依然一路飞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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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玉雕的市场价值极高,玉器的升值能力也很强大。玉器投资也必将作为艺术品中的佼佼者而活跃在投资市场的第一线。
来源: 东方收藏
你可知道夜场对拍卖市场的重要性
近期,佳士得与苏富比接连在伦敦开拍,晚拍成绩斐然。苏富比当代艺术晚拍总成交额高达1亿1,800万英镑,而佳士得战后及当代晚拍也逾8亿收槌。可见晚拍的市场比重与影响力之大。
“夜场”的来历
不论地点是在伦敦还是纽约,拍卖行对于他们的客户其实只有一种态度:打动尽可能多的人对拍卖行所展示出来的拍品的强烈占有欲望,而“夜场拍卖”概念的出现,显然是在将这种欲望推到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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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根
《弗洛伊德肖像画习作》三联画在纽约佳士得夜场拍出1.42亿美元
“夜场”即“夜场拍卖”(evening sale),起源于英国,是对艺术领域中最稀缺、最珍贵的艺术大师代表作的社会再分配。主要特征是拍卖在夜间进行,拍品主要是已故大师的作品和已有历史定论的作品。不过发展到今日,夜场拍卖的标准已经放宽,许多在世的艺术家也已经凭借着他们的良好市场效应登上了夜场拍卖的舞台。夜场拍卖是一个创造世界纪录的舞台,许多世界著名的油画,如梵高的《向日葵》、毕加索的《拿烟斗的男孩》都是在夜场拍卖拍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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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得
亚洲二十世纪及当代艺术夜场拍卖现场
萨拉·桑顿在书中这样描述纽约佳士得夜场拍卖的情形:
拍卖会容纳了1000人,而一个人的位子被安排在哪里代表他的地位与尊严……拍卖会有站席、有很糟糕的位子、有好位子,也有非常好的位子,而靠近走道的位子,是最好的位子。出售阔绰的大收藏家会坐在前面稍微靠右的地方,卖主当然就坐在楼上的私人包厢。整个过程就是一种仪式。除了少数例外,今天每个人的席位跟上一季几乎完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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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位专攻艺术市场的法国女记者朱迪特·本哈姆-于埃(Judith Benhamou-Huet)写道:
一般都是在黄昏时候开始……事实上,这是一场真正的演出,但是一场高品位的演出。女人们都精心打扮,衣着华丽,男子们几乎都是西装革履,拍卖方的人员则是身着礼服。记者们站在大厅的一角。一块板上标明金钱数量的上涨,而且是各种外币都有,表明这一事件绝对是国际性的。
……就在拍卖开始之前,总有一个小女明星穿着艳丽的服装,穿过公众席。整个氛围与法国的戛纳电影节差不多。
在海外“夜场”人声鼎沸同时,这一项成功措举也被引入了中国的拍卖市场。其始作俑者是香港佳士得,2006年3月纽约苏富比推出中国当代艺术专场让当代艺术成为中国艺术市场的热点,佳士得为抗衡其对手苏富比,此后就在香港开设了针对亚洲现当代艺术的夜场拍卖。而在2007年春季拍卖中,中国内地首次推出了夜场拍卖,即由北京保利春季大拍推出的现当代油画拍卖夜场。专场推出的作品数量并不多,但可谓是被学术和市场双重认可的、具备美术馆收藏级别标准的高端拍品,“夜场”定位于推出艺术领域中最稀缺、最珍贵的艺术作品,因此被认为是艺术品的高端拍卖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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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北京保利“现当代艺术”夜场
中国北京保利现当代艺术部艺术总监常天鹄先生表示拍卖“夜场拍卖”的拍品,其最低标准为:代表艺术家的代表性作品,且价格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他还指出,不同的拍卖方式是为了适应不同的市场条件而出现的,“夜场拍卖”也不例外。一般来讲,与它相对应的两个条件分别是:市场高端作品的出现频率达到10%以上、成交频率达到90%以上;高端作品和一般作品同场出现时已经影响到高端作品的最佳成交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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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拍卖执行董事赵旭表示“我们刚开始也想完全把国外的模式搬过来,要穿礼服,在现场喝红酒、抽雪茄。后来发现不太可能实现,就没再在形式上强求了。”不过在拍卖收益方面,国内外的夜场拍卖并无二致。
随着保利夜场的大获成功,中国嘉德、北京匡时、北京瀚海等各大拍卖行都分别开设了自己的特色夜场,特别是中国嘉德的“大观”夜场,近年来
已经发展成为国内口碑最佳的夜场拍卖。现在,夜场拍卖已经成为国内拍卖行最重视的单元,无论是成交率还是成交金额,都是拍卖行成功的保证,可以说,现在国内拍卖行夜场拍卖的状况代表了拍卖行整体发展的状况。

中国嘉德的“大观”夜场
“夜场”那些过亿拍品
讲完了“夜场”的来历,我们来看看近两年都有哪些作品在“夜场”中产生。在此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份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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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2015-2016年间所有过亿拍品,这其中还包含了瓷器、珠宝,总共34件,夜场拍出的有19件。我们再去除瓷器、珠宝来看,共27件中仅有8件不是夜场拍出,可见夜场比特色专场还要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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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看夜场过亿拍品,总的19件中,有6件是由佳士得纽约的《画家与缪思:20世纪艺术家晚间特拍》拍出,北京保利和嘉德均有5件,匡时2件,上海嘉禾1件。
再来对比2015和2016年的夜拍情况。2015年有11件过亿拍品,2016年则有减少,为8件。其中4件出自北京保利,2件出自恰逢十周年庆的匡时,还有2件出自嘉德。
从专场划分来看,排除佳士得纽约的《画家与缪思:20世纪艺术家晚间特拍》,国内主要是书画板块的夜场。亿元拍品中古代书画占了4件,近现代有9件。9件中,保利和嘉德均为4件,匡时则是贡献了2件古代书画。
在这一项亿元拍品的比较中,纽约佳士得、北京保利和中国嘉德都相差不下,但唯独缺少了苏富比的身影。
国内“夜场”份额占比
不过我们结合国内四大拍行的成交额占比和成交率来看,苏富比却是表现优异。以下图表罗列了2015-2016年间春秋拍四大拍行主要夜场,及其成交成绩。从图表中看,苏富比虽场次不多,但每场的成交额都要占到该季拍卖总成交额的四分之一之多,且夜场成交率也都高于总体成交率;而佳士得虽是首家引入“晚拍”模式的拍卖行,情况却不容乐观,2015年“夜场”成交率还高于总成交率,但2016年直线掉落,比总成交率还低,尤其是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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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季,“夜场”成交额只有17亿,比苏富比少了33亿之多,这是佳士得需要反思的;再说嘉德,和佳士得一样,2016年相比2015年成交率明显不及,但成交额上却有所上升;最后是国营背景的保利,场次虽多,但“夜场”品质是值得赞扬的,可以看到每场成交率都要高于总体成交率,且2016年秋季夜场的总成交额高达17.29亿,是该季拍卖份额的一半之多。

从份额上看,四大拍行间“苏富比”与“保利”的晚拍无疑是最成功的,不仅是“夜场”成交额的逐年提升,成交率上的保证也是一颗“定心 拍卖论坛
丸”。苏富比提倡“稳扎稳打”,而保利则是采取“数量”与“品质”的双保证。这就回归到“夜场”最初设定的意义。
在整理数据的时候还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嘉德”和“保利”的“夜场”数量。就大家看到表格中的场次就高于了两家海外背景拍行,且还没加许多分专场。(这就是国人的素养,不仅吸取了,还要做到极致,你可以说是“利欲熏心”也能说是很“勤劳”)
关于“夜场”的冷思考
在一系列大数据分析后,我们再来冷静的回看“夜场”。2016年与2015年相比,“夜场”的热度明显退却,不仅过亿拍品正在减少,佳士得和嘉德“夜场”成交额和成交率都有所下降。在“夜场”拍卖地位显著地今天,各大拍卖行都深知“晚拍”对于整个拍卖成绩的影响,如何吸引买家的目光,改善“夜场”的格局变成了各大拍行间的博弈。
作为首家引进“晚拍”模式的拍卖行,佳士得在“夜场”之外开设“日拍”,其“日拍”表现也颇为可观。2015年春拍“夜场”成交率高达84.04%,而同场日间拍卖的成交率为77.10%和71.63%,但是仅仅一年时间,2016秋拍“夜场”成交率已跌至71.70%,而同场日间拍卖的成交率为77.01%和76.98%。比较而言“夜场”成交率降低了12.34%,但是日间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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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很大起伏,较为稳定。并且“夜场”成交金额大幅度下降,而“日拍”成交金额只是略有下调。

除了佳士得的改变,其他三家拍行也是各种尝试。保利在已有的晚拍专场外,新增了“仰之弥高”夜拍专场;苏富比则是请到了明星TOP助力;嘉德也曾增设过几场夜拍专场,但效果甚微,2016年仍回归到三个主场。
为了吸引买家,拍卖行不断改善夜场格局,专业化、特色化、精品化,提升自身实力整合市场。反言之,“夜场”的格局改变也反映出了藏家鉴赏水平的提高,精品意识的增强。
结语
过去夜场拍卖多为高价位、大尺幅,现在则更多是生货、精品。如今夜场已经逐渐成为品牌拍卖,精品拍卖的代名词。我们能看到这些生货、精品尽管价格昂贵,仍被藏家争夺。再联系此前艺术市场不断探底的情况,足以说明市场从来不缺钱,缺的是精品本身。而拍卖行要做的就是集中精品,把夜场办得有声有色。
来源: 艺术市场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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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秋拍专家说:企业收藏搅动艺术品高端市场

任仁发《五王醉归图卷》
杨蓉
2016年国内外经济环境所导致,随着国内股市的不稳定,房产限购的调控,人民币的贬值,以及遗产税征收的落地,使得非常有限的投资渠道变得愈加收窄,而艺术品收藏正成为了逐利性资本为数不多的、既便捷同时又有效的选择途径。国外因素,特朗普的上台,美国乃至全球经济都受到一定影响。中国流动性面临变数,而艺术品市场的资金除了逐利的特点外,它的避险功能也充分体现了出来。另外,企业资产配置方面,艺术品已作为新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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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配置选项。再者,企业收藏对其文化建设、品牌形象宣传和社会公信力的提升起到了很大作用。
雅昌艺术市场监测中心(AMMA)书画分析师杨蓉:
很多市场人士曾预言,2016年是新资本带动市场的一年。在传统艺术品行业转型之时,新资本正在暗流涌动。企业携大量资本进入艺术品市场,不仅在影响中国艺术品市场,也影响着中国收藏的格局。可以说企业收藏填补了国家机构收藏的部分不足,使国外很多珍贵艺术品回到国内,促进了更多中国艺术品的回流。随着近几年国内企业收藏的不断发展,中国企业家对艺术品价值的投资已经逐步转化为对企业艺术文化的投资。只要企业买对了,必然是名利双收。如今企业的收藏已成为艺术品市场最大的推手,未来大多数高端艺术品将被企业或企业家收入囊中,企业收藏将引领艺术品高端市场。
中央美术学院特聘教授,艺术市场研究专家龚继遂:
中国艺术品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收藏人群、动机、价格都有很大的变化。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中国的高端艺术品具有文化传承功能,和较大的文化影响力。企业进入艺术品收藏,使企业有了更多地文化移植。而企业对于品牌和文化的追求,需要跟某种类型的艺术品相结合。由于企业的天价购买行为,被大众所关注,也是企业知名度的一种提升。多年前,保利集团通过对圆明园文物的购买,对企业形象、品牌,甚至对保利房地产的销售都有 拍卖论坛
很大帮助。所以,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艺术品来达到品牌建设的目的。
另外在资产配置方面,目前艺术品的价格已经达到了可以构成资产配置的部分。如宝龙集团,通过艺术品馆藏建设美术馆,一方面丰富和扩张了房地产的文化含义,另一方面也不失为宝龙集团资产配置的有效构成部分。第三,国外已经有大量地企业介入艺术品的收藏,中国的艺术品收藏,以前是个人行为,或是企业家的个人行为,现在由企业家的个人行为变成企业行为,这是艺术市场发展的必然,也是文化产业、文化资产发展的必然。
艺术市场专家、收藏家李大钧:
2016年是企业收藏的一次拐点,如万达、龙美术馆、新疆广汇等企业是第一轮,苏宁、宝龙、华谊兄弟等企业是又一轮,当阿里巴巴、恒大、新世界等一批批企业进入收藏时,“竞买现象”将使艺术市场出现不断的热点。艺术品的价值在中国具有综合性的特征,从过去比较单纯的喜欢、欣赏型已经转变为财富管理,兼顾了增值保值、资产质押,金融工具、企业宣传等功能。艺术品是资产管理的重要方式,也是消费的终极。人民币贬值、遗产税方案、银行账户管理收紧等因素叠加而来,艺术品成为了避风港。当市场出现更多的刘益谦、王健林、王中军时,这种趋势就是向上的。我觉得爆点已经快来了。
来源:《艺术品鉴杂志》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3年10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政策法规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四、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将第二款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五、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款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其中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修改为“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政策法规
七、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修改为“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八、将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合并,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政策法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十、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政策法规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十三、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政策法规
相应地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及其社会团体”修改为“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
十四、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十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相应地将第十二条中的“社会团体”修改为“社会组织”。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修改为“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政策法规
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第一款第三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第一款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增加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十六、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政策法规
第三项修改为:“(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其中的“利用虚假广告”修改为“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广告的经营者”修改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真实名称、地址”修改为“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政策法规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一、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其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为“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一项修改为:“(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十二、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政策法规
二十三、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十五、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十六、删去第四十六条。
二十七、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政策法规
二十八、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修改为“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项修改为:“(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第四项修改为:“(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第六项修改为:“(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第八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政策法规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十一、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政策法规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政策法规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政策法规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政策法规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政策法规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政策法规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政策法规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政策法规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政策法规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政策法规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政策法规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政策法规
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四十二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政策法规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政策法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政策法规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政策法规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政策法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政策法规
第六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政府网
案例分析
微信拍卖暗藏陷阱:退货限制多 价值差异大

微信拍卖已引起了不少古玩爱好者的关注。区别于拍场拍卖,微信拍卖不但能够随时掌控拍卖进度,消费者还可直接与拍卖方对话,获取拍品更详细资料。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在微信平台上主要存在群拍卖、公众号拍卖和朋友圈暗拍3种拍卖方式。然而在无实物竞拍的网络环境中,消费者能够参考的仅是拍卖商家图文信息,微信拍卖虽然为消费者参拍提供了便利,但其中也暗藏着不少陷阱。
案例分析

陷阱1 权益难保障
“因为喜爱玉石料,便加入了一个有159人的翡翠原石拍卖群,并花费1000元购买了一块切口紫的玉石料,不想这竟然是一块靠撒荧光粉作假的料子。”消费者周先生表示,在玉料没有到手之前,群主就用已经被他拍下的切口紫玉料向群里其他人做推荐,周先生在群里表示这块玉料已经被他拍下,随后群主便将周先生踢出了群。而当周先生向群主质疑玉料作假时,群主已将周先生拉黑。
案例分析
在微信拍卖群中有类似遭遇的并不止周先生一人。邮币卡收藏爱好者小于刚被藏友拉入一个纪念币拍卖群,就发现正在群中拍卖的纪念币比市场价还高,随口道出真相的小于很快便被踢出群并拉黑,“微信群拍卖实在不靠谱,哪怕是熟人推荐都有可能被骗”。
资深拍卖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相对正规的微信拍卖群,进群需经过群主审核,通常会在每周的固定时间开始竞价,拍品成交以主持人落槌为准,价高者中拍,竞拍成功的48小时内,买家需将成交价与一定比例的佣金打入指定账户,欠款到账后将安排拍品寄出,并且有包退的承诺。但也有一些并不正规的微信拍卖群,群内人员可以随意加人入群,成员较为混杂,拍卖时间也很随机,这样的群组在交易时则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陷阱2 退货限制多
相较于只对特定人开放的微信群拍卖,公众号拍卖则公开透明的多。北京商报记者查询了微拍堂、乐拍堂、意拍、大咖拍卖等多个拍卖公众号后发现,这些平台仅是扮演一个中间人的角色,商家可以在平台上上架拍品,自行制定保证金或者佣金数额,成交后平台会抽取一定的服务费,然而就是这样看似正规的拍卖流程,依然难防不良商家欺诈消费者。
“在截拍前看上一串蜜蜡手串并成功拍下,虽然也跟商家详细了解了拍品,但是收到货后却发现手串上有细小裂纹。”消费者宋女士表示,商家称细小裂纹不影响佩 案例分析
戴拒绝退货,平台方也表示细小裂纹不属于退货事由,“隐瞒拍品瑕疵本就是平台方和商家的错,但是这二者却不愿意为此承担责任”。
北京商报记者咨询了乐拍堂相关负责人后得知,拍品与图片严重不符或者拍品数量短缺属于必然退货事由,但是如果消费者到手后觉得实物不符合预期等因素,不能成为退货的理由,“如果出现不属于必然退货事由的情形,我们会派专人进行处理,但是对于一些细小瑕疵问题,其实有时很难分辨是由消费者造成的还是商品自带的”。
陷阱3 价值差异大
虽说拍品不保真已经是拍卖行业默认的规则,但是在微信拍卖中,即便是真品,真正的价值有时也会被过分抬高。刚刚收到暗拍拍品小叶紫檀手串的李女士表示,虽然珠子圆润,也确实是小叶紫檀,但料子嫩、油性一般,并不值得最后拍得的价钱。
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在微信拍卖上的拍品大多在5000元以下,上万元的较少。但是同一类别的拍品,价格却有很大差异。在微拍堂中,品质相似的松石手串,从564-2400元均有;较为稀有的碧色和田玉手串只竞拍到276元,印章的价格却有1200元。
“一般玉石买卖都有鉴定证书,但是玉石拍卖却不提供鉴定证书,拍前只能根据商家提供的图文资料做判断,因而有时拍品到手后才发现价值被过分抬高。”消费者马先生表示,此前就有人因拍品价格与实际价值差异大而要求退货,商家却往往会以鉴定不准为由推脱,而且拍品到手后鉴定费用需要消费者自己承担,只有鉴定拍品为 案例分析
假时商家才会补鉴定费,但是拍品大多为真,只是价值不高而已,因而商家并不担心消费者做鉴定。
[消费提示]
勿贪便宜 善存物证
针对微信拍卖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表示,微信拍卖也属于网络拍卖,目前国家对于网络拍卖并不禁止,但需遵循《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拍卖活动必须由取得一定资质的拍卖企业来举行。但事实上,消费者有时并不清楚微信上的拍卖主体是谁,有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所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消费者一定要有保存物证的意识,“拍卖前一定要了解退货的要求,确认拍品无误后再签收,这样能规避很多后续纠纷”。
微拍堂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微信拍卖其实很看重契约精神,在消费者还没有与拍卖商建立良好的信任基础之前,为了避免纠纷,可以选择已进行过个人或者企业认证,并且已经缴纳消费者保证金的电影,这能在消费者拍卖时提供更多一层的保障。
此外,一些拍卖商为了吸引消费者,通常以捡漏、低价、零元拍等关键词吸引消费者,但事实上,这些低价拍品有些品质十分低劣、有些根本就是造假,还有一些虽然竞拍价格低,但却需要支付较为高昂的运费,以此来获取非法利润。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卢扬 王嘉敏
市场观察减量提质 稳中求变
3月29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与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在北京联合发布2016拍卖业蓝皮书——《2016年中国拍卖行业经营状况分析及2017年展望》(以下简称蓝皮书)。蓝皮书显示,2016年,在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积极、稳健的背景下,全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得以稳步发展,全国共举行文物艺术品拍卖1857场,成交额317.33亿元,较2015年增长13.33%。“稳中提质”仍是文物艺术品拍卖领域的主旋律。
“实际上,自2011年市场回调5年来,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基本完成了一轮净化和淘汰,市场规模稳定在300亿元左右,各方参与者更趋务实和理性。‘去泡沫’‘练内功’‘走国际’‘提质量’几乎成为近几年来市场变化的主路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欧树英表示。
市场规模稳中有升
2016年,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格局基本稳定,据对北京保利、北京匡时、中国嘉德、杭州西泠等10家样本拍卖公司春、秋两季大拍的统计来看,10家公司共举办403个专场拍卖,上拍64516件(套),成交47162件(套),成交率为73.10%,成交额为195.65亿元。相比2015年,成交量保持稳定,成交额增长了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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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单件拍品成交价而言,10家公司的成交均价达41.48万元每件(套),较2015年的36.54万元每件(套)有较大提升,这表明“减量提质”继续成为当前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的经营策略和市场趋势。
在拍品价档结构上,2016年度100万元以上拍品份额为6.59%,同比上年提升0.71个百分点,尤其是1000万元以上拍品,由上年的184件(套)增至265件(套),增长44.02%。
古代书画成市场亮点
2016年度,10家样本拍卖公司共举办中国书画拍卖专场149个,上拍19555件(套),成交14713件(套),成交率75.24%,成交额123.85亿元。较上年成交量增加1658件(套),成交额提升26.99%。
显然,中国书画对稳定今年市场整体规模起到了关键作用,其中,古代书画拍卖的迅速崛起尤为重要:据统计,10家公司共推出古代书画专场31个,上拍4276件(套),成交2971件(套),成交率69.48%,成交额46.78亿元,较上年成交量增加357件(套),成交额提升75.80%。
“2016年度,古代书画可谓集中绽放,1000万元以上拍品与近现代书画不相上下,5000万元以上拍品达11件(套),更有4件(套)成交在1亿元以上。据雅昌艺术市场监测中心统计,本年度中,至少有曾巩、宋克、夏圭、吴镇、恽寿平等10多位古代书画家作品刷新了个人作品拍卖纪录,这 市场观察对整个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而言,极具提振信心和风向标意义。”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艺术品委员会顾问赵榆说,本年度最高拍卖纪录属于任仁发《五王醉归图卷》,经147次竞价,最终以3.036亿元成交。“任仁发作品存世极少,这件拍品历经明代以来朱尚宾、王麟郭、王永吉、梁清标、耿昭忠、耿嘉祚、乾隆、嘉庆、溥仪、卢芹斋、杜博思、侯士泰等知名人物收藏,传世清晰可靠。2007年侯士泰去世后,其家族于2009年送往香港佳士得进行拍卖,当时以4658万港元成交。”
而傅抱石作品则成为近现代书画主角,成交1000万元以上拍品共计17件(套),总计6.43亿元,占千万元级近现代书画成交额22.55%。北京保利推出的傅抱石《云中君和大司命》以2.3亿元成为年度成交价最高的近现代书画,中国嘉德推出的傅抱石《风光好》《山鬼》分别以6612.5万元、5175万元成交价位居其次。
相比之下,油画及当代艺术市场出现一定下滑。2016年度,10家公司共推出油画及当代艺术专场38个,上拍2817件(套),成交2099件(套),成交率74.51%,成交额12.37亿元;较上年成交量减少136件(套),成交额下调13.13%。
行业政策法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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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以来,国务院及政府有关部门对文物保护工作、文物市场流通、文化繁荣发展极为重视,先后召开一系列重要会议,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并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上取得重要突破。”赵榆表示。
2016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切实加强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积极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同年10月,国家文物局印发《文物拍卖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对2003年《文物拍卖管理暂行办法》的进一步修订完善。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对文物拍卖审批权限作出调整,下放至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同时取消了对拍卖企业的级别划分。这些调整能够更好地激发拍卖企业的活力,减少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受到市场的充分肯定和欢迎。”欧树英说。
去年12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明确将包括油画、粉画、雕版画和各种材料制的雕塑品原件等在内的三个税则号的关税暂行税率降至3%。“关税下调的象征性意义比实际作用更大,对于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而言,艺术品来源和文物回流非常重要,关税下调对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有非常积极的意义。”欧树英表示。
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屈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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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花开红几朵:文物艺术品拍卖迎来新机遇

▲ 2017年,拍卖行业面临国家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带一路”深入推进、公车改革促进二手车拍卖发展、农产品交易拍卖、网络拍卖迅速发展等多重机遇;同时,联合拍卖、合作拍卖、网络拍卖、服务链拍卖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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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态也将拓展拍卖行业发展新空间,给藏家和投资者带来更多新的投资机会。
3月30日晚,匡时2017迎春拍卖会以1.74亿元的总成交额圆满收槌。“八尺空间专场”作为本次匡时迎春拍卖的亮点,拍卖现场备受藏家关注,50余件拍品共成交6369.28万元,成交率高达98.18%。其中,黄宾虹的《雨过西涧》以575万元成交。可见,大师的经典之作是经得起市场考验的,市场追逐顶级精品的脚步和力度也从未放缓,近现代书画精品力作仍然是市场热捧的对象。
“2017年,资金实力雄厚的大藏家或企业投资者可关注各大拍卖公司每期推出的图录封面、封底等重点拍品。比如,中国嘉德‘大观夜场’、北京保利‘中国书画之夜’、北京匡时‘澄道’等品牌专场。新手藏家则可以从小型拍卖会入手,参与珠宝、钟表、红酒、现当代艺术品的竞买,这些品类资金门槛相对较低,买家比较容易鉴别或感知品质,同时兼具实用性,是不错的艺术消费和投资的选择。”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欧树英说。
除了文物艺术品拍卖,各类机构投资者还可关注股权、债权拍卖。“近两年,随着银行体系不良资产的累积,拍卖市场中股权、债权拍卖金额持续高速上涨,其中不乏品质良好但资金链出现问题的投资项目或资产。实际上,没有坏的资产,只有放错地方的资产,只要投资者具备法律、财务处理能力和投资的火眼金睛,不难淘到‘钱景光明’的好东西。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当 市场观察
前不良资产处置主体增加、互联网手段的应用,法律规则体系不断完善,拍卖行业如何介入、何时介入、如何处置等问题,已成为拍卖行业能否抓住这一轮资产处置潮市场机遇的关键。”欧树英说。
新业态带来新机遇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与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日前在北京联合发布的《2016年中国拍卖行业经营状况分析及2017年展望》显示,拍卖行业在2017年应抓住国家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带一路”深入推进、公车改革促进二手车拍卖发展、农产品交易引入拍卖机制、网络拍卖迅速发展等多重机遇,拓展拍卖资源和市场;同时应发展联合拍卖、合作拍卖、专业拍卖、特色拍卖、网络拍卖、供应链拍卖、服务链拍卖等新兴业态,实现拍卖企业资源拓展新空间、客户延伸新空间、效益提升新空间。
拍卖行业的新业态,不仅拓展了新的市场空间,也给广大藏家和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机遇。
在公共资源加快进入市场领域方面,藏家和投资者可关注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建设和业务扩展,关注农村土地流转,关注工信部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后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分配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等商用频率等市场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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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可关注因产业转移、科技转化、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等带来的不良资产处置、专利技术成果拍卖和绿色环保物资拍卖等机会。
在“去库存”方面,可关注工业企业库存产品、废旧物资、外贸加工边角料规范处置,以及工业企业提质增效等带来的机遇;特别是在房地产领域可关注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去库存过程中的住宅和商业地产拍卖,运用全国性网络拍卖平台,提升拍卖关注度,扩大竞买群体覆盖范围,尤其可挖掘一二线城市潜在购买力。
“吸引新的投资者进入拍卖市场也是今年拍卖市场的看点之一。因为市场早期一定是金字塔形的,但如果要实现一个真正完善的、稳定的市场结构,就需要筑起底部,即吸引一些年收入在10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投资者进入市场。随着市场的继续发展,底部筑起后会慢慢变成一个菱形结构,这也是最稳定的结构。”拍卖界有关专家说。
去泡沫练内功提质量
回望2016年,31个省(区、市)共有拍卖企业7083家,企业数量较去年增加218家。全年拍卖行业成交额5192.28亿元,同比增幅12.02%;累计拍卖场次95575场,其中成交58698场;行业主营业务收入85.29亿元,同比增幅39.82%,主营业务利润25.8亿元,同比增幅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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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行业在保持市场既有存量的同时,业务增量也有明显突破。其中,2016年机动车拍卖成交145.3亿元,同比增长达124.23%,是拍卖市场增长最快的板块。受各地公车改革持续深入的推动,2016年由政府部门委托的机动车拍卖成交额70.19亿元,占机动车拍卖总成交的48.31%,是拉升机动车成交大幅上涨的主要原因。通过公车拍卖,机动车采用拍卖方式交易的优势也逐步显现,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为今后各地拍卖企业开展机动车业务做了较好的铺垫。
与此同时,全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在去年稳步发展,全国共举行文物艺术品拍卖1857场,成交额317.33亿元,同比增长13.33%。其中,古代书画成为亮点,佛教艺术增长较大,名家佳作效应明显,傅抱石成为年度主角。统计显示,2016年,傅抱石的作品云集拍卖市场,成交1000万元以上的拍品17件(套),总计成交6.43亿元。其中,北京保利推出的傅抱石《云中君和大司命》以2.3亿元成交,成为年度成交价最高的近现代书画作品。《经济日报》记者在现场了解到,实际上,自2011年市场回调5年来,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基本完成了一轮净化和淘汰,市场规模稳定在300亿元左右,各方参与者更趋务实和理性。去泡沫、练内功、提质量成为近几年来拍卖市场变化的主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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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农产品拍卖自2011年成交额17.25亿元以来,2016年成交额已达34.93亿元,5年实现了成交额翻番。可以预见,农产品拍卖业务正逐步进入起飞前的加速提升阶段。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各类拍卖业务在去年已全面触网。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统计,全年网络拍卖会增长57.44%;上拍标的增长218%。随着2016年11月份网络拍卖领域的首部国家标准《2016网络拍卖规程》正式实施,网络拍卖进入了有规可依的时代。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李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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