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正槌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委 托 拍 卖 须 知
1、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委托人出具授权书授权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3、 委托人或其代理人要向拍卖人提供能证明其真实、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
4、 委托人应当保证其委托拍卖标的来源的合法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能对抗第三人的任何权利主张,并提供其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文件。对来源不明的标的物不能委托拍卖。
5、 委托人要书面说明委托拍卖标的的瑕疵及品质状况。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故意隐瞒,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6、 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不得委托拍卖。
7、 依照法律或国家规定需要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委托人应当取得合法审批的手续才能委托拍卖,并负责提供审批文件。
8、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标的物,应依法得到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的准许才能委托拍卖,并负责协助取得人民法院准许委托拍卖的文件。
9、委托拍卖标的已经抵押(或质押)的,必须先行解押,或取得抵押(质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委托拍卖;委托拍卖标的属多人共有,必须取得所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方可委托拍卖;委托拍卖标的出租租期未满,或者有享有优先购买权人的,委托人必须书面声明,并负责告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人。
10、委托拍卖标的欠费(或欠款)、证照不全、在建(或在造)未竣工交付使用,以及土地、房地产类标的用地性质是否明确、拍卖价是否含土地出让金、有无规划设计条件批复等文件,委托人应书面声明。
11、 委托拍卖标的应按照《拍卖法》、《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委托拍卖协议(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佣金和费用进行约定。
12、 对需要进行鉴定、评估的拍卖标的,必须请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评估。拍卖国有资产应依照法律或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评估。
13、 鉴定、评估结果与委托拍卖协议(合同)载明的委托拍卖标的情况不符的,应当变更或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14、 委托人可以对标的确定保留价(底价)。委托人和拍卖人都必须对保留价(底价)保密,委托拍卖协议(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 委托人有权要求拍卖人为其身份保密。
16、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书面提出,并按《拍卖法》的规定或委托拍卖协议(合同)约定向拍卖人支付费用,协议(合同)未作约定的,依法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17、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与竞买。否则,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18、 按照委托拍卖协议(合同)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及时按委托拍卖协议(合同)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并同买受人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违约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